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3-30浏览次数:4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教职成函〔2016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教职成〔2017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实施好我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

第三条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总工会为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工作,依托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设立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第二章 协调办职责

第四条 协调办负责建设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管理和服务团队,承担项目过程管理和支持服务。负责学历承办院校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地的遴选工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遴选、调整意见。负责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管理,提出项目经费奖补意见。

第三章 承办单位职责

第五条 承办学历培养的院校应认真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做好招生宣传、培养和管理工作。要根据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统一部署,做好项目宣传工作,招生宣传前招生简章要在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不得违规宣传;要对农民工身份进行认真审核,杜绝假冒身份;要结合农民工实际情况和需求,科学制定教学方案、方式和内容,确保教学的针对性和教学质量;要按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资格审核材料在新生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将资格审核材料报送协调办,获得补助的人员信息等审核确定后按要求上报协调办和公共服务平台;每学期期未考试成绩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上报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承办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提升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宣传、组织和培训工作,在每项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项目、时间、地点以及农民工学员信息上报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发生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收集办学过程中的典型经验、案例等材料,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每年1215日前将年度总结材料报送协调办。

第四章 经费奖补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提升计划承办单位招收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按照现行的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免学费政策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根据承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的院校实际招生数按比例确定年度奖补指标,按照开放教育类(含“开放教育二元制”)每生每学年1000元、成人高考类每生每学年75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承办院校根据奖补名额,经农民工学员申请并综合考虑学员学业完成、家庭经济等情况,确定奖补学员名单,报协调办审核。

第十条 协调办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奖补名单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确定。奖补经费每年拨至协调办(依托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账户)管理,协调办根据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确定的奖补名额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按标准及时把奖补经费全部发放到农民工学员,并将发放凭证等佐证材料报协调办备案。奖补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奖补。其中,2017年度招生已采用学费减免办法的承办单位,奖补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将根据职工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提升开展情况,遴选先进培训单位予以表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将对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适时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协调办、承办单位和农民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协调办和承办单位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承办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